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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重慶4月28日電 記者徐偉 實習生鐘偉偉 今天下午,重慶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佈會,就新修訂的《重慶市法律援助條例》的相關情況作了通報。
  重慶市人大內司委主任委員李元鶴在新聞發佈會表示,新修訂的條例將於5月1日起正式實施。修訂後的《重慶市法律援助條例》與原條例結構沒有變化,條文由37條增加到49條,增加了12條,主要從擴大範圍、降低門檻、完善程序、強化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據介紹,《條例》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就區分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審查經濟狀況和免予審查經濟狀況、通知辯護和通知代理,對法律援助範圍等作了詳盡的規定。
  新修訂的條例,除保留原條例規定的法律援助範圍外,又將勞動爭議、家庭暴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其流轉、交通事故、醫療糾紛、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產品質量責任事故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老年人、婦女、殘疾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農民因使用假冒偽劣生產資料(種子、農藥、化肥、農業機械等)請求損害賠償的,納入法律援助範圍;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納入通知辯護法律援助範圍。
  新修《條例》對申請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由原來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農村貧困人口生活標準”放寬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兩倍以內執行”,進一步提高了法律援助覆蓋面。
  此外,《條例》的第三章就法律援助的申請受理管轄、申請材料轉交、出具經濟困難證明、申請審查、通知辯護(代理)、案件指派、辦案結果告知、先行援助、不予援助、終止援助、申請人權利救濟、結案審查和補貼發放、質量管理等程序作了補充完善規定。
  並且特別對法律援助的申請審查、案件指派、對不予援助決定提出異議、發放補貼等重要環節作了時限規定,還設置了特殊緊急情形下先予援助等制度。
  為了保障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修訂後的《重慶市法律援助條例》詳盡地規定了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從事管理的人員、法律援助服務機構、法律援助人員、出具經濟困難證明的人員、受援人的法律責任。
  據悉,2013年,重慶市和區縣兩級政府為法律援助工程投入了財政資金3850萬元,新修訂的條例實施後,將新增加投入約700萬元。  (原標題:重慶法律援助新條例“五一”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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